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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离婚证前,离婚协议未生效,随时可以反悔。 2、领取离婚证以后,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种情形加以分析: (1)离婚本身不能反悔。双方离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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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协议内容分析。离婚有两种方式,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的话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直接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商不成需要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两年以上、外遇、家庭暴力、赌博、酗酒、吸毒等)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非过错方不但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未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对离婚的事实不能反悔,但是对于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可以反悔。 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民间生活中,彩礼是订婚中的必要程序,也是结婚中为了充当门面的重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订婚之后,婚未结成或只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而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他们最终在分手时刻产生了彩礼的返还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彩礼应当全部返还。在司法具体操作中,如果彩礼全部返还,则会引起民意的反感,司法失去民意,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根据法官的理性思维,从民间习俗中找到公平,判决彩礼只是部分返还。另外,关于民间举办的出嫁女结婚典礼所花费用,没有相关证明的话,从常理和习俗角度上来说,应推测是男方支付,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常理。 被告孙明明与被告陈玲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晓娟系二人女儿。原告鲁亮与被告孙晓娟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6日订婚,订婚当日原告母亲给付三被告彩礼4万元,由被告陈玲玲接收,2009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孙晓娟举行结婚仪式,但并未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5个多月,2009年8月被告孙晓娟离开原告家,回到其父母家居住,二人已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以无法与被告孙晓娟共同生活,已经分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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