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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和检察刑事拘留条件: 1、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 2、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 三、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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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拘留,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刑事拘留,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所规定的情形,都是属于紧急情形,只有在这种紧急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拘留;对于第61条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没有权力决定拘留。法律这样规定,是和拘留的性质以及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的特点相适应的。拘留是针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这些犯罪案件的主体有姓名、工作单位,有固定的住所,同时,这些犯罪一般也不是现行犯,大都是在犯罪以后被发现的,没有现实的危险性。并且,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力。所以,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的案件,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紧急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紧急情形时,才有权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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