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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费: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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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级赔偿标准: 1、医疗费:以医院发票金额为准(支付80%左右,单位支付20%)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100元/天×70%(社保支付) 3、交通费:(社保支付)4、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以劳动局鉴定为准)(单位支付)5、护理费:住院天数×50元/天(单位支付)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社保支付)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社保支付)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单位支付)备注说明:1、“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以上所有赔偿均有单位承担;3、如果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工资标准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
【工伤十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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