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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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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对于离婚诉讼,原告是自己;被告是自己的配偶;诉求是离婚,事实和理由是自己和配偶的关系已经破裂;被诉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下详细说明)。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的事实应简要概括为语言文明。原告应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
起诉离婚法院将按照下列标准分割财产: 1、离婚时,个人财产未经特别约定不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 3、当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付出更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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