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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件中要求社会组织活动加强管理,其中明确提出建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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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此外,登记管理机关还将与相关部门通过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方式,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慈善组织成立的一个要件是要有自己的场所、人员和必要的财产,而且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必然会产生费用。由于慈善组织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社会公众对其使用财产的要求也较高。因此,慈善组织在使用管理费时应当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障费;(三)办公费、、邮、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首先,发起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次,发起人是定向募捐的对象。《慈善法》第二十八规定,定向募捐的范围是发起人、理事会成员或会员等特定对象。再次,发起人不得参与分红,不得取回出资。《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结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最后,发起人不得私分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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