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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意思、财产与股东意思、财产发生混同,则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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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并非一定享有撤销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还必须要确定此种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方得行使撤销权。在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表现,法律上不能对此进行干预,债权人更不得主张撤销。总而言之,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修改目的: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问题属于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给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目的: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问题属于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在总则部分(第20条)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旨在约束股东权滥用的条款。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层含义(第一款),总括式规定,即"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层含义(第二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层含义(第三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删除了"的责任") 但是这样的规定似乎还是过于原则:首先对于"逃避债务"的界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认定,都是很棘手的问题,实践中也较难把握。
其行为已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你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举证方面,你应当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你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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