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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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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发布征地公告。
农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一,发布征地通知。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途。二、征求村民意见。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申请听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被征收土地的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实地调查,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写的调查表由上述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必备材料归档上报。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市、县级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征求、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审批材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审批。五、征地公告。土地征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省或国务院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予以公告。征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所有人、地点、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六、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等相关具体措施。计划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确需修改和补充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法修改。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和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市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市、县国土部门组织实施。九、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村集体、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清理土地,征收土地。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理被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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