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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被告不在我国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形下,可以向原...
夫妻异地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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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被告不在我国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形下,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1、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通常情况下,我们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但是有些时候,这种做法并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或者会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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