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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问题

2021-10-25
1、《土地管理法》第65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回收土地使用权:(1)为乡村(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转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预付款第一(一)项规定回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人。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司或个人非法承认占有土地的,超过承认权非法承认占有土地的,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承认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手续承认占有土地。征收土地的,其承认文件无效,法律承认征收。使用土地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许可。使用的土地必须回收。当事人拒绝归还的,非法占有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按法律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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