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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要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就能够予以变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案件重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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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变更强制措施后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是不可以去外地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未经执行机关的允许,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违反相应规定的,执行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予以逮捕或先行拘留。
逮捕后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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