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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催收是公证机构为当事人的债务催收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催收事实的存在和债权人依法行使其债权。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可以向居住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
公证催收是银行要求的方式:一种是现场公证催收,即债务人拒签时,公证员会当场发送催收通知。使用这种催收方式时,应注意债务人在场,公证文件应采用《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文本;另一种是公证邮寄催收,主要适用于异地债务人。同时要注意,债务人的地址要写明是债务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公证文件也要合格。
债务催收公司指主要为委托人或机构如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进行讨债活动。在香港称为讨债公司,另一个较为文雅的称呼为帐务催收、信用管理、资产管理公司等,台湾的一些征信社亦有讨债的服务。这些活动不一定是合法进行的。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通知,取缔该类公司。但由于举证困难及政府无意监管或监督不力等原因,因此,这些机构仍然存在,而且还有不少新的公司出现。讨债公司的客源主要来自银行、财务公司、电讯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另外也有一般公司及个人等。有关个案都是因为客户拖欠还款或货款、服务费数个月不等,再由有关公司的信贷或法务部门将个案转交讨债公司处理。而有些公司则是将债权标售给讨债公司,讨债公司付款给原来的债权公司以让该公司冲销未收帐款,再由讨债公司自行向债务人追讨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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