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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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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家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国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国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如下: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以上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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