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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2.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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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 2、人被关在看守所,说明被关押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未经法院判决并生效前,其家属朋友是不能探视的,只可以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在未被判刑之前,根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情况和劳动教育。看守所可以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格警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护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具体教育管理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和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第三十四条看守所在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建立账目,并办理严格手续。第三十五条人犯在被拘留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对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长批准禁闭。第三十七条人犯在拘留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关押在看守所的情况下,经办案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看望的。探视关在看守所里的人必须经过批准,才能会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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