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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责任或者支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第32条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原告的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天内立案。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不能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先受理;受理后,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则裁定驳回起诉。同样第23条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通知原告变更被告的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是指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行政诉讼中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应当在诉讼中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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