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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退伙时,可以约定合伙债务承担的方式,但是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只在合伙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第三人,即合伙人可以约定退伙人不承担在退伙前合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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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丙三人是个人合伙行为;2、合伙期间,产生的对外债务(包含甲向果酒厂借的2万元债务),应由甲乙丙(全体合伙人)三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于债务的承担比例,甲乙丙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额比例承担。4、对于乙丙的主张,属于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个合伙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的可以按出资额比例过半数的人的决议处理。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退伙后,如果债务发生在退伙前,则应承担责任,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退还方式,可以退还货币或者实物。 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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