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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应在90日内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纪律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天。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九条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简单案件外,一般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的审定其中一人主办。第十条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分三种情况:1、干部没有犯错,积极配合调查,纪委会帮其沉冤得雪。2、干部有问题,那么纪委将会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3、干部违纪违法,纪委将先根据所犯过错进行处分,在交给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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