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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
1、指定监护人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监护人等。 2、具体情况下对于指定监护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监护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有关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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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先从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指定监护人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它监护人等。 2、具体情况下对于指定监护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监护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有关监护职责来进行认定的,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是无法认定为监护人的。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或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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