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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错误劳动费=错误劳动费(天/月/年)*错误劳动时间注: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错误劳动费损失赔偿。关于受害者能否承担,是执行的问题。2、无固定收入:2、1受害者可以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错误劳动费=错误劳动时间(天)*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书包括纳税证明书、公司发行的证明书等。2、2受害者无法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定型化标准):错误劳动费=错误劳动时间(天)*相同。近行业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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