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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审查起诉告知书不是代表已经被起诉,只是代表刑事案件已经到检察院的审查阶段。审查后才属于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审查起诉告知书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收到法院起诉书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答辩要在限期内提交;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好相应的证据。
应当给原告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交纳收据,以此证明案件已经立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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