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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例如公司注册资本是50万,股东已经全额出资的话,那么公司所欠债务股东是不负责偿还的。(除非可以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那么股东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2、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的话,合伙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 3、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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