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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自身的特点,使简易程序的设置具有可行性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广、法律关系众多,不同案件复杂程度不一、难易有别。对简单的复议案件,如一...
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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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条件有: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派员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执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先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然后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或者盖章;再当场交付给当事人;最后及时向所属的行政机关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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