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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1]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根据清结债权债务函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我公司于2xxxx日与贵司签xxx合同,现我司与贵司就该合同项目已办理结算清单,金额为人民币叁xxxx拾玖元整(¥xxxx00元)。我公司委托贵公司将所有货款支付至xxx银行账户(户名:xxx;账号:xxx423377270385412;开户行: 中xxx宁城北支行营业部)。截至xx年8月8日收到货款共计:元,余额 元,贵司将于近期付款完毕,款项以银行转账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贵公司付完所有货款后,贵公司xxxxxx项目已按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完付款义务,我司也完全提供需方有关货款的单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我司与贵司xxxxxxx项目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 特此证明。 xxxx金xxx司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
甲乙双方确认: 一、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乙方确认已经收到甲方的出借款项,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 二、经甲乙双方确认,截止年月日,乙方已偿还甲方本金人民币元(大写:),并已偿还约定利息人民币元(大写:),甲方确认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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