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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2022-07-22
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此,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1)受害人属于60周岁以下年龄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属于60周岁至74周岁之间年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属于75周岁以上年龄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5年比如,受害人有深圳市户口,因遭遇交通事故致死,年龄68岁,其近亲属向深圳市福田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权利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其中,深圳市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04元,因此,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36505.04*【20-(68-60)】=438048.48元。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并不难理解,但关键在于受害人的户口性质,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可能导致相差较大的赔偿金额,这也是一直为大众所诟病的“同命不同价”,但这是我国二元户口行政管理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虽不尽如人意,但应看到国家政策在不断完善、改进。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凡是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一律按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收入的,即使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也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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