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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8年实际执行是不低于4年的。法律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半,已执行两年一个月,形式上已经符合申请假释的条件的。但是否能批准,还要由监狱报请检察院、法院批准。《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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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8年实际执行是不低于4年的。法律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虽然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也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一次减刑过大。减刑幅度应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或者有重大立功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突出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悔改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析。第一、判刑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比如从拘留到判决用了一年,就抵消掉一年刑期。第二、减刑。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第三、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最早的结果是:十年的二分之一,五年,减去先行羁押的时间就可以出来。最晚的结果:十年减去先行羁押的时间可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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