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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另一个孩子是直接侵权人,由于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来源,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肯定有责任,如果学校的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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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们的年龄,学生的年龄不一样学校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不过类似的案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就要看学校有无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没有那么就要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不过即使有过错学校顶多承担20%或是30%。剩下的就应该由那位同学承担了,本案中你只是受害者没有过错的。而且涉及到的赔偿项目不是仅有医药费的,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还要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要伤残赔偿金(根据你的情况伤残应该是可以构成的,伤残赔偿金在赔偿项目中占的份额是很大的、)精神损害抚慰,这些项目计算一下也是比较多的,建议你们还是委托律师将赔偿数额好好计算一下出具一份赔偿清单,然后跟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那么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另外要提醒你的是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效只有1年,自己要注意时间。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你儿子的伤害结果如果学校有过错,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全部责任应该由伤害你儿子的学生(或其家长,如孩子不满18周岁)承担。
学习同学之间逗玩导致学生大腿骨折,学生家长承担教育不力的理论上的管理教育责任,学校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逗玩同学双方自己直接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三年级的学生为未成年人,所以,学生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一般都购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理赔以后的受伤小学生的事故直接损失一般由学校,事故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分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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