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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爷爷的死亡赔偿金孙子能代位吗

2022-07-22
首先,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上,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学说,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在此,笔者认为应采用“扶养丧失说”(当然,此处的抚养应采广义之说,即既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包括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即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故依法享有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应是受害人的法定被抚养人,而赵某现已成年,且也不属于其爷爷的法定抚养人范畴。 其次,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故在本案中,余某爷爷的死亡赔偿金并非是作为其遗产。赵某主张自己的父亲是爷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父亲先于爷爷死亡,故作为代位继承权人主张参与分配其爷爷的死亡赔偿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最后,从情理上讲,作为晚辈的赵某本该依法尽到孝顺长辈的义务。对于其爷爷的死亡,最大打击的应该是其奶奶,对于该赔偿款理应以作为老人今后的生活保障资金,让其在今后的生活中有所保障。而作为晚辈的赵某更应以大家庭和睦为宗旨,让爷爷走的安心,让奶奶今后的生活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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