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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相关说明

2022-10-07
一、本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明的行为。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从而侵害正常的司法活动。客观上表现为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三、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是犯罪者本人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是帮助当事人的其他人;与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区别,是不限于诉讼代理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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