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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廉租住房是政府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租赁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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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一、提出申请: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手续(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户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事务所或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事务所或町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起提交市内(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天内,对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否符合建设条件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的四级经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房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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