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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存在伤#残,需要配备辅助器材,那么员工是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在确认之后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经过确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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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要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为其日常生活或就业所必须,关系基本人身权利的实现,因此应当受到保障,并且这种需要是工伤事故的主要后果之一,自然应当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上述规定,辅助器具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这种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数额的确定上应参照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和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都规定“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残疾辅助器具的范围(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 (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3.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界定在界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时,需要注意:(1)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应当是伤情需要的,也即是说是必需的,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确实属于残疾、需要辅助器具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2)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是合理的,也即是说只能配置已具备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一般器具,不能配备豪华器具。(3)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不能根据工伤一方的主张决定,而应安装配置机构的建议或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等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4)工伤职工的康复期限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时,可以要求继续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继续赔偿期限是五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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