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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以下几个观点供参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请求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的。 3、对于非近亲属(问题中谈到的小姨)能否提起诉讼,应视其与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扶助关系而定,如果死者生前生活主要依靠该非近亲属,或者该非近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活,他们之间存有扶助关系,则该非近亲属有权起诉赔偿。 4、无近亲属,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
工伤死亡近亲属应当自己从工亡待遇中买墓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为工亡职工购买墓地的义务,需要购买墓地的,由近亲属从丧葬补助费等补偿费用中购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只有受害人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母亲需要签字,按红手印。母亲不签字不留指纹的,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发生。【2】在附带民事赔偿案中,最有权力的起诉的应该是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最有权力起诉民事赔偿案应该是受害人近亲属。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起诉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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