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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调解程序在双方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和解,或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二、诉讼程序1、向医疗机构提起索赔被拒绝的,患者或死亡患者的亲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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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报告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保管各种材料,封存现场实物;调查;做出结论。
一、和解调解程序 在双方对医疗事故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和解,或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 二、诉讼程序 1、向医疗机构提起索赔被拒绝的,患者或死亡患者的亲属在发现受医疗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对于患者或死亡患者的家属而言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一定要由自己提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医疗事故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在患方提起民事诉讼以后,院方为了证实自己没有过错自然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患方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也可以在诉讼之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这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可以放弃诉讼,以避免诉累)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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