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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档案行政管...
市、县两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明确接收档案的范围,并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属于本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市、县级党委及所属各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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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档案管理混乱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二)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拒不改正的;(三)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合法有效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档案馆保存的尚未开放的档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并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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