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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个仲裁庭下的仲裁案件的管辖

2022-02-04
2、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当事人应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若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员名册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若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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