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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调解的特点是: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三种: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 1、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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