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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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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首先要对你姐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由法院宣告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依据法院判决,由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最后,其他近亲属对指定不服,可以起诉到法定。
在我国老年痴呆需要监护人,老年痴呆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监护。监护人按照顺序为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对精神病人或老年痴呆症患者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应根据《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民事特别程序认定。该特别程序由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并需经司法鉴定。另外,在指定监护人时,亦需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如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有多个,各个近亲属对被申请人的监护权有异议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由法官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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