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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 夫妻共同债务...
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第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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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这个问题没有太大争议。但有时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往往与夫妻共同债务混淆。债权人追偿时,会出现夫妻相互推脱的情况。此时,有必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区别,以解决相关纠纷。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如果没有共同意愿,债务是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以证明,在夫妻一方借款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可以证明债务不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能够证明债务不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夫妻一方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婚前或婚后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应当推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因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者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形成的债务,应当推定为个人债务。
关于如何将认定规则与推定规则相结合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趋向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既防止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以离婚手段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也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多分财产,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根据不同的诉讼采取不同的措施。 1、在离婚纠纷中采用“用途论”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审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对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采用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可认定是;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只要分享了利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债权人与夫妻二人之间的诉讼中采用推定标准,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即使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以下步骤清偿:(1)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下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须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无论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多是少,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当然,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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