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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借贷纠纷,是指集资者夸大集资回报条件,后因种种原因无力及时按照约定条件返还集资款及红利而引起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使用了一定成...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差别无非是两方面的差别: 1、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永久占有投资者的资金;民间借贷是为了弥补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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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是不经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两者的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图永久占有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民间借贷是债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以弥补生产生活中的暂时性资金短缺。2、不同的客观表现。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往往很大。虽然利率不是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纠纷的本质区别,但可以作为参考。对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吸引投资,一般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入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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