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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出了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请求,也可以向生产商请求,两者是连带责任。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
1、经销商“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承担连带责任 2、所谓“应知”可以从销售价格明显、不正常的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渠道非正规等这些方面判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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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开发商的责任,因为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低于下列期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二.屋面防水3年;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五、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六、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七、管道堵塞2个月;八、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九、卫生洁具1年;十、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性法律责任。 它主要包括: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下列几方面认定: 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 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 3、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你这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能证明产品质量问题是由生产者造成的,你可以在承担责任以后向生产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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