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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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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犯罪构成要件的构成。从客体要件上来看的话,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也就是国家对于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其次是属于公共卫生安全。客观方面是采集工艺,血液系不按照规定操作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而从主观上来说的话是故意的,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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