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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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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其报告的有关内容定如下:①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时间和科室;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医务人员;③在发生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要过失行为和造成过失行为的主要原因;④确认的医疗事故的等级和对患者的损害程度;⑤双方协商的结果、执行情况;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整顿措施,领导应当承担的责任;⑦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和追究责任程度的建议;⑧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副本;⑨其他应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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