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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
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有关法律,要约和承诺是签订合同的两个步骤。要约邀请是合同前的行为,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拍卖公告、招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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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按合同法第14条,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邀请从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 1、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明确,具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要约邀请:1、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2、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3、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4、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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