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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军人单位向军人原籍的县级公安局发函,请其出具军人入伍前的身份证明(里面有入伍前的身份证号)! 第二步,军人要准备符合身份证办理标准的...
1、义务兵和士官统一由原籍办理;军官以前有证的,由原发证地公安机关负责核对升位号,没办理过的,由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 2、该登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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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户:军人入伍之日起,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凭入伍通知书,注销该军人常住户口、收缴户口簿。 2、编号: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应由原籍或部队驻地的公安机关,根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编号需经军人所在部队政工部门,发公函至其原籍或驻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函内容包括一式三份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函单位根据表格内容(含军人基本信息及照片、部队审核意见等),查询核实当事人入伍前户籍资料,编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其程序如下: ①核查军人常住户口有没有注销,如没有注销,收函单位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当事人户口注销; ②当事人户口确认被注销后,收函单位根据其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登记历史记录,为其编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 ③收函单位对已编好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联网核查,如果重号,则重新编号、重新核查;不重号时,确认该号码为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号码; ④收函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编码信息、审核意见,回函至其所在部队政工部门。 3、办证:军人本人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报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团以上单位根据军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组织个人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并向驻地县级公安机关代为申请。部队驻地县级公安机关通过专门业务系统,受理、审核、签发军人办理居民身份证信息,而后统一制证并预约取证、发证。
1、为加强管理,国家决定为军人办理公民身份证,在2002、2003年前后,全军组织首批统计填写了《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义务兵和士官统一由原籍办理;军官以前有证的,由原发证地公安机关负责核对升位号,没办理过的,由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2、该登记表一式三份,部队相关审批单位和编码地公安机关各留存一份,第三份存个人档案。3、基本流程:各单位军务、干部部门组织填写与审核,盖章寄当地武装部(武装部有你入伍的存根,便于核对),由武装部会同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对编码。4、登记统计工作当年只进行了一次就结束了。部队现有的无证人员已经全部统计完毕,今后再新入伍人员也不会因当兵被收回身份证。理论上,已对所有军队无证和旧证人员实现了全覆盖。5、公民身份证与地方人员证件完全一样,和军人证件互相也不冲突。身份证用以证明公民身份,供大家以公民身份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银行开卡、买房贷款等),军官证、文干证、士兵证则是用以表明军人身份,相当于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证,供执行公务、享受优待等需表明军人身份时使用。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请发放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四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的内容,以本人档案记录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审核。第五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申请登记表》,由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我长期固定地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第六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长期固定地址签发。第七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八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发新证;但是,应当向其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第九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其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代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领取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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