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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苏州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如下: 1、政府公报; 2、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 3、档案馆; 4、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5、行政服务中心; 6、政府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共信息亭的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 7、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等等。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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