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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格式不标准,只要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同时不具有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该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
格式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格式条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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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合法,当然没有法律效力。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某条款不合法,该条款无效,而其它的条款只要合法,是仍然有效的,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比如当事人、合同标的等不完整的,该合同无效,因为此时合同未成立。如果不是合同主要条款不完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就其约定不完整的部分进行补充说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遵循公平原则的情况下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格式条款,则该条款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是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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