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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病故的伤残军人应给几个月的做为丧葬费

2022-10-09
一个在83年评定为因战二等甲级的“革命残废军人”的老军人,回答你的问题:可能提问者对于“1983年病故的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是90年代至2005年7月之间的称谓)应给几个月的抚恤金做为丧葬费”期望值过高了!因为在83年前后,我国对于“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还是执行的是民政部前身、以及没有的内务部的文件《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0年12月11日实施,1988年废止)。不管提问者提及的病故战友的等级是多少,但是请您注意在我们80年代就是牺牲的烈士,也只有1000元的抚恤金(其中部队、地方各500元),而对于我们“革命残废军人”病故的,依据《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是对于特等、一等、二等的旧伤导致病故的战友,发放半年抚恤金作为丧葬费补贴的。那么当时革命残废军人在职的每一年只有几十元的(保健金比如我的因战二等甲级就是每年60元),在农村无业的因战二等甲级革命残废军人每月有60元抚恤金,那么这里就是与提问者讲了,就是与我同等等级的83年旧伤导致病故的战友,最多也就是180元的丧葬费补贴。如果83年旧伤导致病故的战友是三等甲级或三等乙级的,那么就一无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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