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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骗局的共性就是找流行的噱头和词汇来包装,“怎么邪乎怎么来,最爱用的词就是新闻经常提的那些”,其核心是“虚拟货币”,因为它的成本比传统传销还低,不需要有一个产品,交钱换点虚拟币,一点成本也没有。但在法律上,这样的案例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它的回报承诺包括货币和实物。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是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活动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特殊的网络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使用。瑞泰货币、莱特货币等山寨货币也同样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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