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机...
1、司法鉴定裁定书被告对原告的司法伤残鉴定书没有异议, 就是有异议,没有充分证据可以佐证鉴定有误; 法律应当采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或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根据撤诉所处的审级不同,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和撤回再审申请三类,其主体分别为原告、上诉人和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前者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后者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视为其申请撤诉的情形,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有关执行终结的法律条文,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结案裁定书按照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为有关执行终结裁定的主要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效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内容不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的根据。理由是:“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不是同一类型的审判程序,生效行政判决书审理查明的内容只能作为该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根据,不能直接被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况且,即使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但没有出示该相反证据的机会而与上述羁束性法律规定相悖。各位律师是否赞同咨询人这一观点,恳请指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0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