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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为6个月。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凭证同其他性质(正式、临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样,自开票之日起1...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当月认证次月抵扣,即本月认证的进项票只能在下个月申报时抵扣,转正后为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根据国税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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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指导期是接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但税务局怕纳税人业务不熟悉,给予6个月的学习时间。辅导期结束后才放心让纳税人领发票,开票。对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制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以下违反,一般不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盗窃、欺诈、抗税行为二、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六个月纳税申报异常,无正当理由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管理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度审查后的一年内,收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一千元版(最高发票限额为一万元),个别需要严格审查收购万元版(最高发票限额为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收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额不得超过25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辅导期间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如下:1。新建小型贸易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2、新成立的小型贸易企业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对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固定经营场所、相应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应商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180万元以上的新经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4、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货物实物的新商业零售企业,如果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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