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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法院离婚判决书再婚

2021-01-28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案件进行二审宣判,维持原审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上诉人罗庆源有期徒刑一年之判决。 2004年3月间,罗庆源在与其妻夫妻关系存续的同时,为了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骗称已与妻子的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因李某向其索要法院的判决书,罗庆源产生伪造一份判决书的念头。2004年3月17日,罗庆源以李某本人的离婚判决书为蓝本到龙岩伪造了一份编号为“[2003]杭民初第107号的《上杭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以200元的价格请一个叫“李林”的人在伪造的判决书上盖上伪造的“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印章。2004年4月14日,李某因担心受骗上当就持该判决书到上杭县人民法院询问,经核对发现该判决书系伪造。法院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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