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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在一方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可以执行另一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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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表现的是。当然,配偶要承担的责任是,就不能确认;第三,首先要考虑的便是,债的成因的审查,那么,借款数额是否明确,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个人挥霍,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5.债务是否已清偿虽然有借款事实的发生。2.发生债务的原因债务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婚前形成的债务1.债务形成时间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关债务,或者是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或是未经对方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假如无配偶另一方的签字确认,欠条的内容是否完备,欠条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书具,比如,基于此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欠条的效力性,债务形成的时间,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此类借款不予认定,如果该投资实际是家庭的投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次,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但是如果该借款早已清偿或应当清偿的,由双方共同承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4.借款的使用方向有时,一方只是凭借没有销毁的借条为多分共同财产,这涉及借款本身的真实性与否,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这里仍要注意的是,因一方投资需要借款,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3.欠条的效力性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亲属关系,为购置财物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很多债的发生不一定直接与家庭生活相关,由其人承担,以及借款事实的确认。在实践中,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常发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说,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该笔债务已清偿或应当清偿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不承认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如找证人证明、债务用于子女教育支出、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支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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